防烟、排烟系统设计规范

1、一二类建筑(高度超过50米)、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;

2、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,不大于防火分区;不跨越防火分区,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、防烟道、排风井道各自独立,耐火等级1小时;

3、高层建筑的防烟、排烟系统。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(可开启外窗);自动排烟系统(可开启外窗)分为: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;

4、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;并设有前室,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。楼梯间每隔2-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,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;

5、防烟楼梯间。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-2000028000-30000M3H。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。